一、專利交易模式有幾種方式?
1、合同式專利交易
任何一宗專利交易都將以合同形式確定。合同式專利交易特指不以專利交易中介機構為傳導,而是按照有關合同的法律法規(guī)所設定合同要件,專利出讓者與受讓人雙方自主進行專利交易方式。此類型主要包括專利技術轉讓協(xié)議、專利技術承包協(xié)議、專利技術咨詢協(xié)議、專利技術服務協(xié)議和專利技術入股協(xié)議等。合同式專利交易一般適用于專利交易主體比較單一、明確,而專利交易標的比較復雜的情形。
2、拍賣式專利交易
拍賣是在眾多競買人的參與下,以價格競爭的方式對拍賣標的進行競買,每個競買人只要滿足購買能力及相應條件,就可以參加競價,而且都有出到最高價后得到拍賣標的的機會,其過程相對公開透明,有助于最大限度實現(xiàn)拍賣標的價值。
3、招投標式專利交易
招投標式專利交易主要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形式。其基本流程是根據(jù)專利供給者、需求者的委托,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由招投標交易機構組織招投標活動。
二、專利交易的特殊性體現(xiàn)在哪里?
專利交易,具有有形財產及服務類交易的共性特征,具有濃厚的政策傾向性,而且,伴隨著技術指導、技術秘密和相關設備的交易,同時又因專利自身特性等因素,專利交易蘊含著如下顯著的特殊性。
1、交易主體的特殊性
專利交易主體,是專利交易過程中應首先確定的權利主體,主要涉及交易主體的資格問題,即該主體是否具有交易權利的資格。如果專利交易主體不合格,或者其主體資格存在缺陷,則可能直接導致專利交易行為無效。
2、交易客體的特殊性
專利自身的特性從根本上決定了專利交易客體的特殊性,除了無形性與法定壟斷性之外,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顯著矛盾性特征:
(1)專利交易客體信息的永續(xù)性與其法律效力的時空有效性的矛盾。專利技術作為一種知識信息,不可能在完全隔斷歷史聯(lián)系的情況下產生,具有“永續(xù)性”。法律對專利權的法律效力在時空間范圍予以一定的限制;
(2)交易客體的確定性與客體自身權利保護范圍的相對不確定性的矛盾。專利交易主體以明確的交易客體為前提。由于界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具有現(xiàn)實的難度,涉及交易的專利權利保護范圍具有相對的不確定性;
(3)交易客體成本維護的特定性與交易主體力爭低廉的交易總成本之間的矛盾。
在提倡科技創(chuàng)新的今天,專利的經濟價值很高。專利交易也成為了專利應用市場中常見的活動。目前合同式交易是買賣專利的主要模式。招標、拍賣及電子競價等都是專利交易的模式。專利交易的主體和客體有一定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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